一、
中国金融所得征税制度的现状
1992年中国确立了建立
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体制的目标以后,金融业改革开放的步伐进一步加快,资本市场开始逐步形成,税收制度相应调整。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修正以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沿用了原个人所得税法和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有关利息征免税的规定,同时增加了关于财产转让所得按照20%的税率征税的规定,但是其中关于股票转让所得征税的规定至今没有出台,所以实际上股票转让所得一直没有征税。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取消了个人所得税法中关于储蓄存款利息免税的规定。同年9月30日,国务院发布《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办法中规定:从同年11月1日起,对于个人从中国境内的储蓄机构取得的人民币、外币储蓄存款利息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
教育储蓄存款的利息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1994年,为了适应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中国实行了全面的税制改革。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上述暂行条例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同时规定对金融和保险业的所得税征税办法仍然按照原规定办理。后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若干家国有银行和保险公司按照55%的税率征税,其他金融、保险企业的税率为33%。贫困县的
农村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其他微利的农村信用社可以减按18%或者27%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资企业继续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所得税,基本税率为33%(包括地方所得税),利息、股息预提税税率为20%(后来逐步减按10%征收)。
1997年2月19日,国务院发出《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
问题的通知》,规定从1997年起将金融和保险企业的所得税税率统一降为33%(减按低税率征税的微利的农村信用社除外),同时将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从5%提高到8%(从2003年起降至5%)。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为了解决适用于内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与适用于外资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并行,与国际、国内形势 的
发展不相适应的矛盾,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将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合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新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为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居民企业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区别不同情况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纳税,税率为25%。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收入,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收入,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没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然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但是取得的所得与其在中国境内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20%的所得税,并且可以免税、减税。
此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还发出了以下一些重要文件:(1)为了支持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1998年8月6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2002年8月22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2)为了支持农村信用社的改革,2003年6月27日,国务院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其中规定了有关的税收优惠措施。次年8月17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意见》,进一步规定了有关的税收优惠措施。(3)为了推进资本市场的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2004年1月3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中提出:完善资本市场税收政策。
研究制定鼓励社会公众投资的税收政策,完善证券、期货公司的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对具备条件的证券、期货公司实行所得税集中征管。为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采取了一系列的配套措施:2003年12月16日,发出《关 于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证券结算风险基金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2004.年6月8日,发出《关 于中国境内企业与外国企业进行融资业务掉期交易扣缴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同年12月29 日,发出《关于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2005年3月28日,发出《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同年6月13日,发出《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同年9月17日,发出《关于保险公司缴纳保险保障基金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2006年2月20日,发出《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等等。
据中国国家税务总局统计,2006年,中国金融企业所得税收入为1081.1亿元,占全国企业所得税收入7080.9亿元的比重为15.3%,占全国金融业税收收入2025.1亿元的比重为53.3%。其中,内资企业所得税收入为1058.6亿元,占97.9%;外资企业所得税收入为22.5亿元,占2.1%。在内 资企业所得税收入中,来源于银行业的收入为955.7亿元,占90.3%;来源于保险业的收入为18.2亿元,占1.7%;来源于证券业的收入为20.0亿元,占1.9%。
此外,同年中国对利息、股息、红利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为666.1亿元,占全国个人所得税收入2452.7亿元的比重为27.2%。其中,来源于储蓄存款利息的收入为458.8亿元,占68.9%。
二、中国现行金融所得征税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税负偏高
转贴于 酷文网-论文下载中心 http://www.coolwen.net
共4页: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网摘收藏: